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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法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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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張莉莉、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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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【案例索引】


          案號:(2021)最高法民申3045號

          審理法院:最高人民法院

          案件來源:中國裁判文書網


          【裁判要旨】


          股權不單純是財產權,而是具有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復合體,股東身份權應當由持股一方單獨行使,其中的財產性權利只有當股權變現時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,登記方單獨進行的股權轉讓、質押系有權處分,在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等事由時,相關股權轉讓、質押合同應為有效。


          【入選理由】


          股權為復合型權利,系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的復合體,故不能簡單的得出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一般而言,僅有股權所體現的財產性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如因股權獲得的股息、紅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對于股權體現的身份性權利,如股權的表決權僅有持有股權的一方所有,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但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,是否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,亦是被不斷探討的問題。


         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,明確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權處分的規則,即登記一方在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等事由時,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效。